close
今天第一天開學, 下課後搭巴士回家途中開始胡思亂想, 內容如下, 純綷是我根據自己已知的知識推理的, 如果顯得很無知的話, 請見諒:

最近台灣虐貓風波頗受注目, FG討論區上的討論就相當激烈, 我看到有些反應是 "只不過是一隻貓, 小題大做" "愛護動物的人很偽善, 願意浪費金錢跟時間幫助動物, 卻不幫助自己的人類同胞(例如孤兒和饑民)". 據我男友說, 在美國殺寵物會受到制裁, 所以寵物的生命是有某程度的保障的, 不過被主人拋棄的寵物就沒那麼好了, 美國不少動物收容所還不是都採取安樂死政策. 台灣則更是沒有保護動物生命的法律 (每天屠宰場都一直在殺, 我們也一直在吃, 還有什麼好說的), 想到這裡我就聯想到禁止殺的法律可能在人類文明初期就已經存在了, 為什麼呢? 因為人命很神聖? 人命很值錢? 我們沒有權利剝奪別人的生命? 原始人的時代根本沒有道德或對錯觀念吧! 殺人也不會怎樣, 搞不好還會吃人勒! 但隨著群居的人類形成部落, 出現復仇觀念, 殺了人很可能會遭受死者親友的報復 (不然有本事就把整個家族殺光以防後患啊! 啊對了! 世仇就是這樣來的!), 造成社會上不少動亂, 最後大家終於達到共識, 為了安定, 必須想辦法遏止殺人, 所以保障人命的法律早早就有嘍! 反觀保障兒童的法律, 是近百年人類文明很進步, 人道觀念普及後才出現的, 因為小孩除了父母也沒有其他親友, 如果父母自己都拼命虐待小孩, 有誰會幫小孩報仇啊? 至於動物呢, 人類隨便殺一隻動物, 也不會有動物的親友團衝來報仇的, 所以保護動物的意識發展更晚更慢. 人類是只畏懼強權, 不怕弱勢的, 沒有利害關係的話, 要人類制訂利他的法律, 很難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arme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